第二篇:帐簿凭证管理
五、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