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