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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要案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号:财行[2000]196号      颁布日期:2000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大案要案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大要案经费)开支和管理,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近几年大要案经费开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要案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亲自负责或交办,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查处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或影响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而专项拨付的经费。

  第三条  大要案经费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专款专用,不许挪作他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不足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开支。

  三、在保证办案工作的合理需要下,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第二章  开支范围、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  大要案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案人中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办案设备购置和租用费、工作误餐费和夜餐费、查证费、监管“两规”人员费用、房租费用及会议费等。

  一、差旅费:指办案人员到外埠和境外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二、通讯费:指为办案而发生的电话费、上网费、传真费及BP机费等。

  三、交通费:指在办案期间发生的租车费、过路过桥费。

  四、办案设备购置和租用费:指因办案工作需要必须购置或租用设备的开支。

  五、工作误餐和夜餐费:工作误餐费是指对办案人员因在市内查证不能回单位或回家用餐而在外用餐的补贴;夜餐费是对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到晚上11点钟以后的夜餐补贴。

  六、查证费:指办案人中需到境内、外进行调查、取证发生的查证费用,包括办案人员办案时支付的资料费和提供给证明人的有关费用。

  七、监管“两规”人员费用:指在执行“两规”任务期间,执行“两规”任务的办案人员和“两规”人员的伙食补贴等有关费用。

  八、房租费用:指在大要案审查过程中,在机关以外租用临时办案用房所发生的租房费用。

  九、会议费:指专案组(为查处某个大要案,经常委会或部长办公会批准而组成的办案小组)为调查、分析案情,组织和布置工作而举行的专项工作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会议室租金、伙食补贴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  查处案件而发生上述费用,应按下列经费开支标准和规定执行:

  一、差旅费:专案人员到外埠出差,按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中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执行;专案人员到境外调查、取证,按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执行。

  二、通讯费:移动电话费、国内长途和国际长途电话费、传真、上网费和BP机费按有关规定凭单据报销。

  三、交通费:在办案期间,所需办案车辆原则上由本机关和当地政府安排解决。在本机关和当地政府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又必须乘坐出租车而发生的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可凭单据报销,但应从严掌握。

  四、办案设备购置和租用费:办案所需的设备,原则上应从各室和委、部机关现有的设备中调剂解决或向当地政府借用。如调剂或借用还不能满足办案需要,可以购置和租微机、打印机、手提电脑、碎纸机、复印机、录音机、移动电话、BP机、保险柜、摄像机、传真机、照相机、保密机等,但必须严格控制购置和租用的数量。

  五、工作误餐费和夜餐费:工作误餐费按每人每次3.20元夜餐费按每人每次4元的标准发给个人。

  六、查证费:办案人员在境内、外调查、取证时,为取证发生的资料费凭单据报销;必须向证明人和举报人提供一定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和委、部领导批准要求从严掌握。

  七、监管“两规”人员费用:必须24小时驻守的办案人员和“两规”人员,每人每天的伙食费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按50元以内的标准执行,法定节假日每天可增加10元伙食补贴。

  八、房租费用:为了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办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委、部机关内部无法调剂解决专案组办案用房时,可以在外租房。包租的标准客房每套每天按120元掌握,最高不超过180元(仅限于部级领导),租房数量和时间应从严掌握。

  九、会议费:会议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费用开支时,应按有关规定事先报委部领导批准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凡确定为大要案并由中央财政拨专款的案件,中央纪委、监察部应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办文件及中央纪委常委会、部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会议纪要),按照大要案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详细设备购置计划及时编制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预算项目应详尽,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案的原则编制经费开支预算,并将专案组成员名单一并上报备查。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为大要案经费设立专项支出账目,单独反映,单独核算。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按照规定向财政部报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大要案经费预算执行的监督,在案件结束后,应及时向财政部提交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并按照财政部核定的意见处理结余资金。
  
  第四章  办案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物资管理部门和专案组应加强对办案各项设备的管理,合理调配设备,尽可能减少购置费开支;建立健全设备和办公用品的管理制度,完善购置、验收、领用手续。凡属固定资产范围和大宗耐用物品,要造册登记,统一调配,防止损坏或丢失。专案工作完成后,所购设置应及时上交物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专案组应根据办案需要,充分合理使用各项办公设备,对于不需租用和借用的设备,应及时退还租赁和借出单位。

  第十二条  物资管理部门在接到专案组报送的设备购置和交回的情况后,应及时将购置设备的规范、型号、数量、金额等方面上报财政部,并按财政部核定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