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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展览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号:财行[2000]403号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展览经费支出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精神和《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出国办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展览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核拨,以中央政府或部门的名义组织出国参加世界博览会或其他国际展览开支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出国展览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财政补助的出国展览类型和经费支出内容

  第四条  财政补助的出国展览类型:

  一、展示中国改革开放取得成就、体现政府行为的展览,如世界博览会等;

  二、为配合外交工作的开展,在未建交国家及外交关系不稳定国家举办的展览;

  三、为配合国家外贸市场多元化发展战略,开拓国外新兴市场而举办的展览;

  四、为配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开拓高科技产品国外市场而举办的展览。

  对市场已趋成熟的专业性博览会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展览,原则上采用市场动作的方式办展,财政不再补助。

  第五条  出国展览经费支出内容:

  一、展览组织人员费用,即展览组织人员在国外发生的膳费、宿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和城市间旅费等;

  二、展馆费,即展馆租金、展馆水电费、通讯联络费、卫生安全费、租用花草费等;

  三、展台(摊位)施工费,即展览道具制作、租赁费、展台搭建施工费、设计图纸费、图片制作费、音像设备租赁费等;

  四、展品运输费,即展品仓储、报关、运输、保险等费用;

  五、广告宣传费,即在媒体刊登广告、制作宣传资料、举办记者招待会及其他宣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六、展品费,即参加成就展性质的世界博览会、展览会,必须由组织单位购买、制作展品而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指由于工作需要临时雇佣翻译、主办必要的宴请等开支的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三章  出国展览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组织展览单位应根据我国外交、外经贸工作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并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需提前1年,制定下年度出国展览计划(项目),经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  以中国政府名义参加世界博览会等大型国际展览项目,需提前3年作为特殊项目单独立项,经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配备展团人员应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出国展览组织人员配备计划由展览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确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企业参展人员由出展业务部门确定,经费由参展企业自行负担。
 
  第四章  出国展览费用预算的编报

  第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和展览业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出国展览工作计划(项目)和有关费用标准,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共同编制年度出国展览经费总预算,并连同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一并报财政部审批。

  出国展览经费预算应全面、客观、真实、准备,不得随意估列。

  第十条  组织展览单位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出国展览年度预算,重新编制各展团具体出国展览经费预算,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展团原则上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展览项目的国外经费预算编制、经费支出管理及回国报账等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展团出国前,会计与出展业务人员应根据本展团年度预算,共同编制详细的出国展览费用预算。

  第十三条  出国展团费用预算,按以下原则编制:

  一、展团组织人员费用。按实际批准的人员数量、境外天数和财政部规定的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计算;

  二、展馆费。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途径争取优惠价格;

  三、展台(摊位)施工费。根据展览会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严格工程成本核算;

  四、展品运输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价格合理的运输公司;

  五、广告宣传费。根据展览会的不同性质的需要,选择宣传效果好、影响力大、价格合理的宣传方式;

  六、其他费用。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展馆租金、展台施工费、展品运输费以及广告宣传费预算,均需以正式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编制。

  第十四条  展团的国外费用预算,经展团领导、展览业务总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章  展团费用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展团会计出国前凭批准的费用预算到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六条  展团领导和会计要对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把关,确保展览经费合理使用。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展团预算及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各项费用支出应以原始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发票应用中文注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相关内容并有经办人签字。金额较大的开支要由团长签字。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原始单据,应由经办人填写支出证明单,注明日期、用途、数量和金额等内容,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报展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展团要严格控制宴请的次数和人数,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宴请,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扣减参加宴请人员的伙食费(早餐按伙食包干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按伙食包干标准的40%扣减)。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而造成超过预算的支出,由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经展团领导和展览业务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个人理发、洗衣、配眼镜、游玩门票、照像洗像、长途电话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展团会计应做到账目日清月结,根据原始单据填制记账凭单,同时登记明细账试算平衡。及时清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展团会计在国外期间要及时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回国前要将暂存款、暂付款结清,个别未清账款要将单据留底,回国后交财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展团会计应在回国后3日内交回展团结余经费,并在7日内办理报账。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会部门对出国展团各项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对展团开支超过预算范围和标准的,应责成有关人员写出书面超支原因和情况,由展团领导签字后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每个展团的经费支出要进行专项核算,如有结余,可作为调剂资金使用;各个展团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该展团的经费预算,确因特殊情况突破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在本单位展览经费总预算中调剂安排。

  第六章  出国展览经费决算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财务部门要编制展览经费决算,对展览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提出改进展览经费支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年度展览经费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专项使用。出国展览经费决算应连同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决算,一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单位要建立出国展览经费内部稽核制度,对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科学有效地对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审核,对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出国展览信息反馈和效益考核制度。每一展览结束后,展览业务部门应对展出效果进行量化统计和全面客观评估,对重点展览、重点参展企业要跟踪问效。每一年度结束后,应对全年出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第二十八条  向参展企业收取的摊位费,其收入和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外事服务收入管理的规定办理,并在预、决算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发现不符合财经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