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文件号:财农[2004]16号
颁布日期:2004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不含水稻)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农作物良种是指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有市场需求的农作物种子。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合同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粮食品种一般按每亩10元补助。经济作物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按照核定的推广面积,通过供种单位对种植农作物良种的农户(含农场种粮职工,下同)进行补贴。 第五条 通过建立农作物良种推广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施良种推广补贴。选择示范区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具体要求如下: 1、发挥优势产区优势。示范区要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发展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2、符合市场需求。补贴的品种必须是具有市场需求、产品质量有优势的优良品种。 3、具有转化能力。示范区有一定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贯彻优质优价政策,确保优质农产品收购订单的落实。 4、突出规模效益。良种推广要集中连片,能够形成较大的生产区域。 5、促进标准化生产。推广良种良法及配套技术,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第六条 良种推广项目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主要职责:落实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农业部主要职责:提出良种推广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指导示范区进行产销衔接;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垦)部门联合申报本省(垦区)良种补贴面积和资金,制定良种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产销衔接等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管。 第八条 省级农业部门与市、县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良种推广项目主推品种和配套技术;组织供种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统一供种合同;组织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签订收购合同。 第九条 供种单位的选择,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具体招标办法由各省制定,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良种供应和订单收购合同要明确品种名称、种子数量、播种面积、供种价格、供种单位、收购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明确供种单位、收购单位和农民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省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统一制定标明种子名称、供种单价、推广面积和供种数量等内容的良种统一供种清册(样式附后),由供种单位印制,并在良种供应时,由购种农民签名并按指印。 第十二条 供种单位根据竞标要求,提出良种繁育、加工和统一供种计划,保证种子货源充足、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第十三条 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在开标后对供种单位按照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的项目资金,其余30%的资金凭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审核后的供种清册,于播种(种植)后与供种单位结算。 第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和参与良种推广工作,保证良法推广和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种子质量、种子价格的监管,做好良种供应和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要在中央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省和县名单,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县、乡名单,县级有关部门要在县级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乡、村名单。乡政府负责将承担良种推广补贴任务的农户名单在所在村内公布、公示。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良种推广面积、补贴标准和金额,村内公示必须做到分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农业部门要对良种推广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服务、协调和监督,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否则将严肃处理。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设立专线举报电话。财政部举报电话010-68551481,农业部举报电话010-64192545。 第二十条 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大豆良种推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财办农[2002]17号)、《优质专用小麦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财办农[2003]62号)同时废止。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指出本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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