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1998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签订的"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临时基金开发信贷协定"(以下简称"信贷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的"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和财政部与各项目省(自治区)签订的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国家林业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监督下,各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信贷协定"、"贷款协定"、"转贷协议"和本规定的要求,责成林业厅全面负责实施各自的分项目;财政厅作为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债务债权代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世行贷款使用的管理与监督,负责世行贷款的借贷、报账与回收,并按规定向财政部还本付息付费。
二、项目省(自治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安排和本省(自治区)承贷的世行资金额度,负责完成本规定附表一所确定的各项实施任务,发展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减轻贫困的目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如增加或减少造林规模和调整项目县等),必须事先征得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批准。
三、项目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林业世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项目的实施工作;并在林业部门内成立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为各级项目办配备必要的、称职的工作人员,以保证他们有效地履行实施项目的各项职能。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省(自治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林业局授权林业厅批准的县级造林总体设计,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分别制定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提款报账办法,项目人工用材林、经济林和竹林各树种造林模型、种植材料开发计划、环境保护规程、监测与评价计划、推广与培训计划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立和完善项目的各项支持体系,勤奋、高效地实施好本省(自治区)的分项目。
项目省(自治区)应按照批准的乡镇企业和销售基础设施子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建设和生产。各子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和债务状况,应符合世行和国家的有关要求,并应获得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审查批准。
四、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通过财政厅将财政部转贷的世行贷款向下逐级转贷。在"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生效后的2个月内,有关方面应签订省(自治区)向下逐级转贷的转贷协议,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项目省(自治区)向下再转贷贷款的条件应符合项目"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的有关要求,有关再转贷安排应于1999年6月30日之前提交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项目省(自治区)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还贷准备金,为防范债务风险,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应负责项目回收贷款资金的管理。
五、项目省(自治区)应负责筹集并如期落实占项目总投资45%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还应包括用于支付世行贷款项目建设期息费的资金部分。省、地、县和生产单位各级配套资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自行确定(一般省级不得低于15%,地县两级为12%),但生产单位不得超过18%。当年配套资金总额的60%要在本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到位。
六、本项目的资金使用,要单独设账记账、单独核算,并按照财政部〔97〕财世字6号文"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本项目财会管理的实施细则进行财务、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项目执行单位要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足以反映实施本项目各个部分的有关业务、资金筹集和开支情况的各种记录、账目和凭证(合同、订单、发票、收据、记账凭证等),以备世行、财政部国际司、国家林业局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和审计部门随时检查。
七、各项目省(自治区)向财政部报账提款,应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的暂时规定"及本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省(自治区)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在收到报账申请后,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向上级财政、林业部门的提款报账申请手续,并在收到贷款资金后立即向下拨付。提款报账的程序:县林业局项目办负责组织办理县以下项目单位的世行贷款各类别国内用汇的提款报账,经县财政局会签〔或经县财政局会签并经过地(市)级财政、林业局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林业厅项目办;省(自治区)林业厅项目办负责对各县〔或地(市)〕报账单据进行审核,然后将汇总后的提款报账申请及有关单据送省(自治区)财政厅,由财政厅提款签字人签字认可并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在充分考虑国家林业局的审核意见后,负责最终审核并批准报账申请。财政部在收到报账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如未收到国家林业局提出的任何异议即可办理有关报账手续。各省(自治区)有关项目世行软、硬贷款类别分配情况,详见附表二、附表三。
项目省(自治区)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贷款后,应按照本省(自治区)该项目串换外汇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外汇调换人民币和拨付手续,保证世行贷款顺畅拨付和有效使用。
八、为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该项目应根据财政部财世字(1998)90号文件规定,收取总额不超过项目世行贷款0.8%的项目管理费,用于本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其中,中央一级的项目管理费,由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财政厅按本省(自治区)当年计划使用的世行贷款金额的0.32%用人民币向财政部指定的账户缴纳;国家林业局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将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和使用管理费。
为确保项目技术推广、培训和监测评价计划的实施,各项目省(自治区)除分担世行特定从贷款中安排的用于整个项目的技术推广、培训和监测评价的资金债务外,还应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用于本省(自治区)项目的技术推广、培训和监测评价资金,这部分资金由省、县两级项目办公室管理和使用。有关提取上述专项费用的金额详见附表四。
九、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统一实施的货物采购、国外考察培训、技术咨询等,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债务分割。凡直接用于各项目省(自治区)的费用,由各项目省(自治区)自行负担债务;对一些必须由国家林业局执行的公共费用,经商项目省(自治区)同意,由国家林业局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按各省(自治区)使用世行贷款额度所占比例分摊。采购物资所必需支付的手续费、关税、港口费和国内运杂费等,应列入项目费用开支,由物资使用单位负担。
本项目使用世行贷款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必须执行世行的有关规定。项目中农药的采购、储运和使用,应按世行农药使用指南的规定办理。各级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应负责监督项目单位正确地安装、使用和维修项目采购的各种设备。
十、在"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生效后的40天内,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责成财政厅和林业厅按"转贷协议"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的项目实施细则,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本项目的各项条件和条款。
项目省(自治区)林业厅应在199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县级造林总体设计,并在今后严格按此设计开展造林活动。
十一、项目省(自治区)应责成财政厅、林业厅按与财政部签订的"转贷协议"和下述要求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报送各项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并完成有关的调查工作:(1)在每年的11月30日以前,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和生产计划、种植材料开发和苗圃管理工作计划、推广和培训计划;(2)每年的2月1日和8月1日以前,编制并提供半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并将前一阶段项目监测评价的结果写入本实施报告;(3)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种植材料开发和
苗圃管理评价报告;(4)2001年4月30日以前提交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价报告,其内容包括项目前一阶段的实施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以及保证今后项目有效实施的措施;(5)2002年9月30日前,各项目县根据世行所能接受的工作大纲进行本地区经济林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6)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本项目用材林生长量和经济林生产情况的调查,并提出调查结果报告;(7)按照项目"监测与评价"计划的要求,1999年4月30日以前,提交农户本底调查结果报告,2001年4月30日以前提交农户监测中期调查报告,2005年10月30日前提交农户监测调查总报告。
十二、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负责督促省财政厅、林业厅及参加项目的地、县和生产单位,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严格执行项目的有关营林、财务和环保等规程,开展项目的各项活动,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该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等,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与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署的"信贷协定"、"贷款协定",以及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的"转贷协议"。
十三、项目省(自治区)如未能履行"信贷协定"、"贷款协定"、"转贷协议"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和条件,经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商定,可以停止该省(自治区)或其部分县的项目实施或报账申请,直至问题得到全部解决为止。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