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