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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度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提示
2018/3/7 16:08:17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二)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就2017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等。为节约办税时间,建议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方式,通过登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在左侧菜单栏找到“纳税申报”模块,选择“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2016版)”自行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全套表共22张,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的企业无需填报。

    (二)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才能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三)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参见附件1),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其它纳税人请勿随意填报。

    (四)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参见附件2),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栏“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五)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地税机关联系,或登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以及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附件1:国别报告申报指引

 

    一、国别报告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国别报告的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三、国别报告的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国别报告的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同期资料申报指引
    一、 同期资料类型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二、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三、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企业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四、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五、 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一)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二)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六、 同期资料的准备时限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