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26/6/8 11:34:01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我省(不含厦门,下同)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解读。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于2026年5月22日至6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福建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62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邮编:350003。)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2日
(从 2026-05-22开始,截止到 2026-06-2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征求意见)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我省(不含厦门,下同)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施行时间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即2026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本公告施行。计税毛利率标准发生变化的地区,企业在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分段计算2026年7月1日之前和7月1日之后扣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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