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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的通知
(1997) 外经贸资发第 768 号    1997年11月28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深圳市招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请遵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1994年7月1目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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