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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2005年8月9日    财政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现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本规定发布前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款,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应按本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

    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价值原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增设“2203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款——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近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本规定与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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