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心
咨询中心
服务区
辅导中心
专 题
地方法规
首 页
|
财税动态
|
财税法规
|
财经法规
|
福建法规
|
废止法规
|
基本法规
|
网络计税
|
社保专区
|
涉外专区
|
会议专区
修改密码
|
财税咨询
|
财政会计
|
培训考试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政策解读
|
税务稽查
|
报表下载
|
行业频道
基本法规 >> 其他文件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共有 598 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本网介绍
|
法律声明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
禁止条款
|
版权声明
|
在线招聘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
www.fjtax.com.cn
福建税务咨询网版权所有2006
闽ICP备050270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