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财税动态 | 财税法规 | 财经法规 | 福建法规 | 废止法规 | 基本法规 | 网络计税 | 社保专区 | 涉外专区 | 会议专区
修改密码 | 财税咨询 | 财政会计 | 培训考试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政策解读 | 税务稽查 | 报表下载 | 行业频道
  基本法规 >> 其他文件法规

村邮站服务规范
    2015年3月31日    国家邮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村邮站服务规范》已经2015年3月24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村邮站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村邮站服务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促进普遍服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用于指导全国范围内村邮站的建设和服务提供。

  第三条 村邮站是设在建制村(含农村社区)负责接收、转交邮件的固定场所。村邮站的基本功能包括邮件、报刊的接收、保管和转交。

  第四条 村邮站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房屋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形式可为独立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工作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平方米。

  第五条 村邮站需配备接转邮件必备的办公设施,包括用于分拣的办公桌椅、专用信报箱柜、载重自行车、专用投递包、挂号夹、标志牌和村邮员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板等。村邮站需配有规范的邮件接收、转交记录单册,相关单册由邮政企业提供。

  村邮站门外需挂有村邮站名牌,标明村邮站服务时间、服务电话及投诉和申诉电话;在站内或站外明显位置张贴基本功能及各项盈利性服务的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村邮站每周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每天服务时间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由村民委员会商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确定。

  村邮站遇到特殊情况暂停工作,应事先告知当地邮政企业和村民委员会,在村邮站张贴告示对外公告,并委托其他人员或采取措施保证服务不中断。

  第七条 村邮员岗位可按规定申报公益性岗位,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人选。村邮员为固定岗位,如有人员变动要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及时告知邮政企业,并对外公告。村邮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三)接受过专门培训,熟悉邮件、报刊接收、转投基本规定,掌握相关操作规范。

  第八条 村邮员在进行邮件接收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与邮政企业投递人员交接邮件、报刊;

  (二)接收邮件、报刊时,应当面验视,发现破损、短少等情况要与投递人员当面确认,明确责任;

  (三)在接收给据邮件、报刊时,应对邮件实物和投递清单逐件核对,在邮政企业投递清单的签收栏中盖章签收,并在邮件接收单册上做好相关记录,接收后的邮件、报刊要妥善保管。

  第九条 村邮员在进行邮件转交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结合地方实际和村民生活习惯,保证邮件和报刊及时、安全转交到户,不得积压、滚存,不得擅自停办;

  (二)对于不能投交到户的邮件、报刊,需将信息传达到收件人;

  (三)投交给据邮件时,需按照规定要求收件人在邮件转投单册上盖章或者签名,代收的应注明代收关系,必要时可要求登记身份证号码;

  (四)对无法成功投交的邮件、报刊,要批注原因、妥善保管,并及时将邮件、报刊退回邮政企业;

  (五)建立给据邮件、报刊的投交清单,并在村邮站归档保存。

  第十条 村邮员需及时整理上交各类业务清单,确保邮件反馈信息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村邮员需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听取用户意见。爱护村邮站场地、用品用具及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村邮站需与邮政企业签订业务委托协议,自觉服从并接受邮政企业的业务指导,接受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村邮站履行基本服务功能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收件人收取额外费用。

  村邮站在保证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条件扩展以下民生服务或盈利性服务内容:

  (一)代收寄邮件;

  (二)代收寄和代投递快件;

  (三)报刊征订、邮票预订等其他邮政服务;

  (四)供水、供电、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缴纳和飞机票、汽车票、火车票预订等代理代办便民服务;

  (五)农村物流、普惠金融等服务“三农”业务。

  提供代收代投快件服务的村邮站,应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代收寄邮件、快件时应配合业务委托方依法执行收寄验视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由村民委员会指定村邮员人选的,可参考本规范的相关要求,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对村邮员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结果未达到标准的村邮员,可取消其资格,另行指定人员。

  对于发生私拆、隐匿、毁弃、丢失、积压邮件、快件和报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有 282 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本网介绍 | 法律声明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 禁止条款 | 版权声明 | 在线招聘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 www.fjtax.com.cn 福建税务咨询网版权所有2006

闽ICP备050270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