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财建[2012]635号 2012年3月6日 财政部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 重大事项监管 第四条 财政部审核批准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章程修订。 第五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其所占有的资产无偿划转行业外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中: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产权转让及其所属单位向行业外单位、账面值在2亿元(含)以上的产权转让报财政部审批,其他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 第三章 收益监管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要加强行业资金管理,探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财政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协商,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烟草总公司部分税后利润以烟草特许权经营收益方式上缴中央财政,用于平衡预算。 第四章 投资监管 第九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收取并享有的税后利润用于烟田水利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体系建设、打假打私维护烟草市场秩序、烟草行业结构调整、对所属企业注资、技术改造、烟草品牌合作生产、烟草科教投入及配套项目建设等维持或提升烟草行业发展水平的投资和支出,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用年度或累计结余税后利润投资上述范围外项目,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基础上,上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会同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报国务院批准或备案后,中国烟草总公司以投资人身份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对外投资,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审批,其中单个项目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的,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监管 第十二条 烟草行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产权登记由财政部办理,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单位的产权登记由财政部委托中国烟草总公司办理。 第十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除经营利润外影响权益变动的事项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财建[2012]511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中国烟草总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财建[2007]214号)、《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问题的意见》(财建函[2009]8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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